蜜雪约与蜜雪冰城产生商标纠纷,赔偿50万元!

构卓企服 515 2022-10-27 09: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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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红饮品‘钱景’诱人的同时,产品技术容易被模仿,这就导致投机者为了分得一杯羹,不惜冒着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风险,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获利。

蜜雪约与蜜雪冰城产生商标纠纷,赔偿50万元!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犯“蜜雪冰城”商标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蜜雪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雪约公司)使用的“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与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蜜雪冰城公司)“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蜜雪约公司主观攀附的故意明显,侵犯了蜜雪冰城公司商标权,驳回了蜜雪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的蜜雪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共同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的判决。

  饮品店撞脸“蜜雪冰城” 

  蜜雪冰城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等。蜜雪冰城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就经营资源信息“蜜雪冰城”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该平台显示蜜雪冰城公司2021年7月13日境内加盟店共计1万余家。

  蜜雪约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能查询到蜜雪约公司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

  蜜雪冰城公司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阳在接受采访时介绍,2019年,蜜雪冰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中出现大量店铺名称为“蜜雪约”的饮品店,通过查询发现,“蜜雪约”品牌经营者已经申请注册了大量“蜜雪约”相关商标。

  蜜雪冰城公司认为,“蜜雪约”饮品店使用的标识与“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而且双方门店销售产品均包括果汁、奶茶、茶饮料等。因此,蜜雪冰城公司以蜜雪约公司及其经营者梁某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二者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105万元。

  蜜雪约公司则认为,蜜雪冰城公司的引证商标是以横向排列的黑色或者灰色汉字“蜜雪冰城”或带有“雪人”动漫图案组成。而“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是自上而下的两排排列的汉字与图形组成,整体呈现正方形,其中“蜜”“雪”二字位于上方,图形“の”以及汉字“约”位于下方。在颜色上,被诉侵权商标文字部分是黑色,图形“の”配有绿色背景框,商标整体外围有绿色方框。二者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中汉字“蜜雪约”是显着识别部分,该商标完整包含了与蜜雪冰城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中的显着识别部分,仅有字体的细微差别,并与蜜雪冰城公司持有商标的前两个字“蜜雪”一致。被诉侵权商标虽含有“约”字及图形部分,但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蜜雪冰城”相关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另外,蜜雪冰城公司持有的相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蜜雪冰城公司与蜜雪约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被诉侵权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识别时,较容易首先观察到“蜜雪”标识,容易认为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服务来源于蜜雪冰城公司或者与蜜雪冰城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在蜜雪约公司对外加盟及商标授权时,梁某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向蜜雪约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蜜雪约公司、梁某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蜜雪约公司、梁某共同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蜜雪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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